德興運輸報關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正式導入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認證機制;
101年11月獲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驗證通過,經認證為AEO廠商。德興在向海關遞交符合最低要求的資訊後,即享有簡便快速通關的權利;在國際間亦可透過跨國海關間的相互承認來達成優惠措施。
AEO 認證的四大核心價值與戰略意義
01
強化供應鏈安全
AEO制度要求企業在物流、倉儲、運輸等環節落實安全控管,有效防範非法竄改、走私及恐怖攻擊風險。透過風險管理機制與現場控管,建立穩健且可信賴的供應鏈基礎。
02
提升通關效率與降低成本
認證企業享有簡化報關流程、文件減審、降低查驗比例、優先放行等優惠。尤其對高價值或時效性貨物而言,能大幅節省時間與物流成本,提升營運效率與市場競爭力。
03
促進國際貿易便利化
臺灣已與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及中國大陸等國簽署AEO互認協議(MRA),藉此形成跨境協同通關網絡,降低貿易障礙,加速貨物流通,拓展全球市場布局。
04
強化企業品牌與信譽
通過AEO審核代表企業在合規、管理與安全上具備高度水準,不僅獲得政府認可,也增強客戶與供應鏈夥伴的信任,成為國際貿易中優先合作的可靠對象。
國際AEO互認協議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MRA)
透過MRA,臺灣與多國海關形成安全合作網絡:
夥伴國家
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日本、印度、紐西蘭、 瓜地馬拉及加拿大 中國大陸
協議內容
雙邊AEO資訊交換,通關便利優先
STP-Plus計畫合作,跨行業AEO承認
出口AEO認證互認
進出口AEO認證互認
兩岸AEO互認試點
主要利益
降低查驗率,優先通關
文件審查減量,優先查驗
進口貨物查驗率降低
抽驗比率降低,提升效率
簡化審核流程,優先放行

進口業
- 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 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查驗。
- 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 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 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 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 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 報單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出口業
- 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查驗比率。
- 抽中查驗者,海關得改為免驗,未改為免驗者,得優先查驗。
- 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 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 報單離岸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De x terity
國際間AEO廠商於海關享有的通關權利如下
臺灣-星加坡
參與 AEO 業者 (雙方海關交換資料名單之 AEO 業者)
- 我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進出口業者,及得以進出口人名義報運進出口貨物之承攬業(快遞業)與倉儲業(物流中心)。
- 新加坡 STP-Plus 業者(新加坡 STP 並未區分業別)。
雙方海關互給對方 AEO 業者之優惠措施
- 降低其進、出口貨物文件審查及/或貨物抽驗比率。
- 其進、出口貨物如被抽中查驗,得優先查驗。
臺灣-韓國
參與 AEO 業者
- 我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出口業者。
- 韓國 AEO 出口業者。
雙方海關互給對方 AEO 業者之優惠措施
- 降低其進口貨物查驗比率。
- 其進口貨物如被抽中查驗,得優先查驗。
臺灣-以色列
參與 AEO 業者
- 我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進、出口業者。
- 以色列 AEO 進、出口業者。
雙方海關互給對方 AEO 業者之優惠措施
- 降低其進、出口貨物抽驗比率。
兩岸海關 AEO 互認試點實務
試點海關
- 我國試點海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高雄關。
- 中國大陸試點海關:南京、福州、廈門海關。
試點企業
- 我國試點的企業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上述企業出口至中國大陸南京、 福州、廈門的海運貨物均列入試點範圍(不限於基隆、高雄口岸)。
- 中國大陸試點的企業為高級認證企業,上述企業出口至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高雄關的海運貨物均列入試點範圍(不限於南京、福州、廈門口岸)。
雙方海關互給對方 AEO 業者之優惠措施
- 減少進口貨物單證審核。
- 降低進口貨物查驗率。
- 進口貨物優先辦理通關手續。
- 海關設立 AEO 聯絡員。
- 非常時期優先處置。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認定始於國際關務組織(WCO)於2005年6月通過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簡稱WCO SAFE),
設定了WCO會員共同遵循之國際安全供應鏈的最低基準與最佳做法。其組成的兩個核心概念為:海關對海關網路協議、海關對企業的夥伴關係。
四大運作方式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即是第四個運作方式下的共同安全標準認證,訴求貨物從製造、倉儲、運輸、報關等的每個物流環節皆達到嚴格的自我管控。臺灣關稅總局與全球170個國家統一遵守WCO SAFE標準,透過我國海關對他國海關之網路協議,我國海關對企業之夥伴關係,在不損及貿易便捷的原則下,實現貨物跨境移動安全。目前已分別與美國、新加坡、以色列及韓國完成簽署AEO MRA相互承認協議,105年底與中國大陸開始AEO互認試點作業。
臺灣AEO的認證
需符合14大項審查項目及相關細項規定
1. 管理組織
2. 諮商、合作與聯繫
3. 實體與場所安全
4. 出入管控
5. 員工安全
6. 程序安全
7. 商業夥伴安全
8. 貨物安全
9. 貨櫃安全
10. 運輸工具安全
11. 資訊技術安全
12. 安全訓練與威脅認知
13. 事故預防及處理
14. 評量及改

